最高检:生产销售假药致人重度残疾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2016年8月31日 沈阳刑辩律师 http://xzfchlaw.maxlaw.cn/
最高检:生产销售假药致人重度残疾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2014-11-18 来源:新华网 浏览次数:0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 两高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据悉,该《解释》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中 严重情节 和 特别严重情节 的认定标准。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介绍,《解释》第三条确定了从危害后果、犯罪数额、假药种类、犯罪主体等方面衡量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中的 其他严重情节 ,具体包括: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同时,《解释》第四条还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中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认定标准。该条吸收了《2009年解释》中 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的具体规定,同时又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了四种认定 特别严重情节的 情形。具体包括:致人重度残疾的;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本网相关案例:相关法规: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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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明福[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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