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刑辩律师蔡明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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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检察院应当建议停止执行死刑?

2016年10月8日  沈阳刑辩律师   http://xzfchlaw.maxlaw.cn/
根据《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规则(试行)》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执行人民法院停止执行:
(一)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二)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三)判决或者裁定可能有错误的;
(四)执行前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罪犯正在怀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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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蔡明福[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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