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刑辩律师蔡明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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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案
2023年7月6日
沈阳刑辩律师
http://xzfchlaw.maxlaw.cn/
【问题提示】
行政机关在无法对越界采砂行为进行鉴定的情况下,采用当事人自认的采砂数额作为行政处罚依据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案例索引】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4)皇刑初字第929号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刑终342号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5刑初456号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刑终730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介绍】
(一)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李某担任沈阳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期间,在办理新民市某砂场越界开采一案中,在向案审会的汇报中没有依据中国建筑材料工作地质勘察中心辽宁总队矿产地质勘察院出具的2006年新民市某砂场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中认定的越界开采27万立方米作为处罚依据,而以当事人承认的5立方米作为处罚依据提出意见。
(二)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姜某在担任沈阳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大队支队长期间,在办理新民市某砂场越界开采一案中,负责审核办案人意见,决定是否上案审会讨论决定。被告姜某明知新民市某砂场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显示越界开采27万立方米,却同意按5万立方米进行处罚,并在案件讨论笔录上签名同意。在该案执行时,未认真审核新民市某砂场的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决定是否实际执行,签署同意意见予以结案,造成新民市某砂场实际上并未吊销采矿许可证,继续采矿的严重后果。
(三)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吕某在担任沈阳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大队副支队长期间,在办理新民市某砂场越界开采一案中,负责复核办案人意见,在参加案件的案审会时,明知新民市某砂场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显示越界开采27万立方米,却同意按5万立方米进行处罚,并提出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李某、吕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姜某、李某、吕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合议庭经审查后,对公诉机关指控本案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2790万元认定为被告姜某造成损失900余万元、被告李某、吕某造成损失590余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被告李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吕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姜某、李某、吕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辩护观点】
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姜某家属的委托,指派蔡明福律师作为其二审刑事辩护人参加法庭的诉讼活动,辩护律师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提出二审辩护观点:
1、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辽宁总队矿产地质勘察院所出具的2006年度储量报告仅为对本年度的估算,不能代表实际界外开采量,储量报告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且《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所规定的内容,并非强制性规定,案涉砂场现场现已被破坏,无法另行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2、案涉砂场越界开采情况不符合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无法提供立案所需的鉴定报告,该案不具备移送公安机关的条件;
3、案涉砂场矿区内开采的损失是由新民局违规办证所造成,越界开采所造成的损失是由新民局监管不到位所造成,与被告姜某无关,更与本次行政处罚无关。
4、处罚决定不移送公安机关是案审会集体审议的结果,后果不应由被告姜某个人承担;
5、被告人姜某听取王某关于结案的建议后,综合案件情况,报请主管局长批准同意结案,未违反法律规定。
【审判结果】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三被告犯滥用职权罪事实不清,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后,一审法院重新核查了本案的全部事实和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姜某、李某、吕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数额2790万元,因缺乏资质部门鉴定,不予认定。判决被告姜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被告李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吕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宣判后,被告人姜某、李某、吕某不服重审判决再次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虽构成滥用职权罪,但罪责较轻,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原判决量刑不当,应予改判为:对姜某、李某、吕某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从2014年到2017年,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到二审法院终审裁定,被告人姜某等三人最终宣判免予刑事处罚。之所以在长达三年之久作出终审裁定,其焦点在于:行政机关在无法对越界采砂行为进行鉴定的情况下,采用当事人自认的采砂数额作为行政处罚依据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由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本案造成财产损失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不仅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能体现司法审判的公正。
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
蔡明福 律师
2017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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